新阿联酋税收规定:当外国投资者、非居民有义务缴纳公司税时

财政部已发布一项决定,该决定解释了在《企业所得税法》下,何时一个外国(非居民)个人或公司被认为在阿联酋具有税务联系(关联)。



财政部已发布一项决定,该决定解释了根据公司税法,何时一个外国(非居民)个人或公司被认为在阿联酋具有税收联系(联系)。这一新决定取代了2023年第56号内阁决定。

新决定明确了以下情况:在合格投资基金(QIF)或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中的非居民法人投资者被认为在阿联酋具有联系,因此应纳税。

根据新决定,如果一个QIF的投资者违反了房地产门槛,那么在QIF在其财年结束后的九个月内分配了其收入的80%或更多的情况下,联系将在股息分配的日期产生,或者如果QIF未能在其财年结束后的九个月内至少分配其收入的80%,则联系将在所有权利益获得的日期产生。

如果一个QIF中的非居民法人投资者未能满足在发生失败的税务期间的拥有权多样性条件,也将产生联系。

如果一个REIT中的非居民法人投资者未能满足在发生失败的税务期间的拥有权多样性条件,也将产生联系。

除了上述情况外,专门投资于QIF和/或REIT的非居民法人投资者不会被认定为在阿联酋有应税存在。这一决定减轻了外国投资者的合规负担,反映了阿联酋政府为这类投资者提供有吸引力的投资环境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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