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阿布扎比劳工法院一审裁定,一名前雇员必须向其之前工作的公司支付大约31万迪拉姆。
根据当地报纸《Khaleej》发布的一篇报道,该公司曾提起诉讼,声称该雇员欠他们各种款项,从辞职前未给予适当通知的赔偿到超额电话费。该公司还要求从索赔之日起至全额支付为止的9%利息,除此之外还有法律费用和诉讼费用。
诉讼的细节显示,该公司正在寻求18万迪拉姆作为雇员离职前未给予适当通知的赔偿,以及他工作期间一个月内被多支付的2万3225迪拉姆。
该公司还要求剩余的贷款余额,共计10万5325迪拉姆。此外,它声称前雇员未能归还价值3万883迪拉姆的公司笔记本电脑,并超出允许的通话限额,造成423迪拉姆的费用。
该公司要求从索赔之日起至全额还款为止的9%法律利息,以及诉讼费、法律费用和律师费。
根据索赔,该雇员曾以管理职位在公司工作了11个月,基本工资为4万9千迪拉姆,总月工资为9万迪拉姆。他没有解决与公司的债务就辞职了。
法院指派了一名财务专家审查案件并核实公司的索赔。专家得出结论,公司确实有权获得2万3225迪拉姆的超支付工资和比公司最初索赔的金额更多的1万21825迪拉姆的剩余贷款余额。
关于未给予通知的赔偿,法院明确指出,劳动合同的双方都有权以正当理由终止关系。然而,提出终止关系的方必须提供30天通知。如果没有提供此类通知,必须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通知期(称为“通知津贴”)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