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迪拜颁布了一项关于迪拜国际金融中心(DIFC)法院的新法律。2025年第(2)号法律规范了DIFC法院的司法和行政机构,并定义了它们的管辖权。
DIFC法院(包括上诉法院、初审法院和小额诉讼法院)应按照本法律、DIFC的法律和法规以及法院规则独立行使职责和管辖权。
该法律由阿联酋副总统兼总理、迪拜统治者谢赫·穆罕默德·本·拉希德·阿勒马克图姆颁布,还规定了任命法院院长和主任的机制及其管辖权。
为了支持DIFC法院提供有效争议解决机制的承诺,新法律规定了设立调解服务中心,允许各方在DIFC法院注册的调解员的协助下,就其争议进行友好协商。
中心的主席将确定其运营系统、管辖权和在其之前应遵循的程序。
根据新法律,DIFC法院将拥有专属管辖权,审理和裁决针对或由中心的机构或机构提起的民事、商业和劳动索赔和诉讼。
该法律还定义了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的权力、诉讼程序、证据、紧急事项和执行、免除提交赔偿担保、技术缺陷和程序错误,以及诉讼时效。
本法律取代了2004年第(10)号中心和2004年第(12)号关于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的法律,任何其他立法中的任何文本,在与其冲突的情况下,应予以废除。